本页内容——注册广州公司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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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适用区域 |
项目细分 经营期分 |
优惠税率 |
减免税期 |
企业类型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
所有生产性企业 |
10年以上 |
15% |
2年免
3年减半 |
广州市
(不包括上述开放区域) |
一般生产性企业 |
10年以上 |
24% |
-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10年以上 |
15% |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
15年以上 |
15% |
5年免
5年减半 |
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
10年以上 |
15% |
1年免
2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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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企业 |
10年以上 |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
先进技术型企业 |
10年以上 |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
2、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
适用区域 |
投资者 |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
优惠方式 |
备注 |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
再投资不满5年
撤出的,缴回已
退的税款 |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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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
3、地方所得税
适用区域 |
企业类型 |
优惠方式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
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
免征 |
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
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
免征 |
4、增值税
适用区域 |
适用企业 |
优惠方式 |
优惠税率 |
备注 |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
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
-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和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17%
- 按17%的税率征收的货物中,一般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5%,其它产品出口退税率:15%和1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5%;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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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
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5、其他税收
适用区域 |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
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
二、创业优惠政策
广州市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给予创业者很多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业。为此,广州开发区特别成立了广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凡进驻创业服务中心接受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州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全部返还孵化企业。
3、凡孵化企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90%返还孵化企业。
4、根据创业者的意愿,经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向孵化企业提供“种子”资金或科技贷款风险担保的融资服务,参股资金不超过孵化企业注册资金的50%。
5、对持有高新技术项目或成果新办的孵化企业,经双方同意,可免交三年房租,其中后两年房租折作创业服务中心股金占进驻企业原股东认缴出自的份额。
6、凡具有博士以上学位,自带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或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房租优惠。
三、人才优惠政策
为增强广州对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吸引力,广州今年又出台了吸引人才的新政策和新举措。
1、户籍 由审批变准入
变入户审批制度为户籍准入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无论是单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并有单位接收的,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均可以获批准引进。在穗连续从事传统中医、文化艺术、烹饪厨艺、雕刻等行业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的佼佼者,办理广州户籍不受学历限制。
2、居住证 可享受市民待遇
今年1月起,广东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户籍在上海欲赴穗工作、创业的人才,可申办《广东省居住证》,不迁户口、不转档案,到广州创业或就业,在子女入学、购房购车、创办企业、申办出国、科技资助、职称评审、参加保险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3、毕业生就业 政府埋单
广州最近出台了对毕业生就业提供档案保管、组团赴省外招聘及其它就业服务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机构成功向用人单位推荐,可获得政府的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为加快引进高素质的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高层次人才 专项资助
设立了留学回国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进行资助。对到广州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次性无偿给予10万元创业经费。
同时,广州还专门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对在穗企业博土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和企业的项目博士后,每人给予10万元安家费,项目博士后给予5万元安家费。对由市外进入广州市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安家费补助。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鼓励其经批准后在区内注册与办分支机构,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2、对生产、物资资料市场项目,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存税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经区税务局核定,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10%的奖励。
3、对房地产企业按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商业项目。
4、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近期按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5、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为区内生活配套的旅游、宾馆娱乐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6、鼓励发展信息、咨询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7、鼓励发展改善区内配套条件的加工修理、商业零售、燃气交通运输、餐饮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存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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